《道德情操论》导读(3):论同情与正义

发布时间:2021-12-22

【转载出处】罗卫东 来英书院


斯密生前最后一次修改定稿的《道德情操论》共七卷,第一卷“论行为的合宜性”是全书的基础和出发点,在这一卷中,斯密打算对第一个问题,即“人类为什么会有道德判断?在人与人的交往之中,道德规则作为一种社会的现象,是否有人性的基础,如果有,它是什么?”作出回答。

正是在这个部分,他系统地阐述了有别于哈奇逊和休谟这些学术前辈的“同情共感”理论,为接下去讨论正义、良心、效用、习俗、美德等重要问题奠定了基础,可以说,《道德情操论》一书的其他部分都离不开本卷中系统提出的“同情心”的理论。因此,它是进入斯密理论体系的入口,正确把握这一卷的内容是理解斯密整个道德理论的前提和关键。在斯密看来,人类之所以能够相互之间形成一种合作的交往行动,前提在于在人的天性里有一种“同情共感”的能力,第一卷第一编讨论了“同情(sympathy)”这个全书的关键概念。

他阐明了同情乃是“在其最固有的和最原始的意义上,对他人的苦难所表现出来的同胞感情”。这是一种基于想象的立场交换状态的产物,是我们借助自己的想象力,站在想象中的当事人的立场,考察当事者置身的事情时候自然而然产生的一种情绪。

同情的情感,就像人性的其他原始感情一样是遍布于全人类的,那些德性仁厚的君子只是在此类情感上更加发达,更加敏感而已。所以,斯密那里的同情能力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自然禀赋。正是人类这种与生俱来的能力,使得他们彼此能够感受对方的喜怒哀乐并作出即时的反应,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行为正当性和合宜性的判断。运用这种原始的同情心,人们得以形成群体的规则与秩序,能够在没有任何其他外部强制力(王权、神权或其他超越性的自然力量)作用下开展合作、组成社会,形成约束彼此言行的公序良俗。在斯密看来,人类的同情心天然就具有一种自我奖赏的机制,人们彼此之间相互同情,会导致快乐,因此,在人性不被扭曲和玷污的情况下,人们是自然而然地乐于运用这种同情心的。斯密的这一发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以后他批判各种错误的宗教观念、制度、政策、惯行,倡导自然自由的社会体系提供了坚实基础。

不过,斯密也看到,同情心这种原始的、与生俱来的人类禀赋,既是形成社会阶层分化的重要动力,也有可能导致各种腐败的感情。因此,如何合宜地运用和掌控自己的同情心,是社会道德建设的核心问题。也就是说,一个人在与他人相处时,如何才能采取合宜得体的方式,如何产生正确的“合宜感”,使得自己的同情心与他人的境遇恰如其分地予以匹配,这是社会秩序形成和运行的基本问题之一。在这里,他引入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创性的概念:旁观者。通过这个概念,斯密试图解释一个人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是如何让自己的行为合乎社会的要求,得到他人的认可。

第二卷,斯密以“同情心”理论为基础着力建构他的“正义理论”。着力回答前面所述的第二个问题,即“人类社会成员彼此的道德判断,最初受什么因素的影响?为什么我们对于别人的言行会做出某种特定的反应,或者赞赏,或者反对?我们倾向于对他人的言行进行奖励或者惩罚的依据是什么,‘正义感’如何产生?”。

斯密在第一卷“论行为的合宜性”中曾经明确地指出,产生各种行为和决定全部善恶的内心情感或感情,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或两种关系来研究:首先是从它同产生它的原因或引起它的动机之间的关系来研究;其次是,可以从它同它计划产生的结果,或同它往往产生的结果之间的关系来研究。一种感情相对于激起它的原因或者对象来说是否恰当,是否相称,决定了行为是否合宜,是庄重有礼还是粗野鄙俗。另一方面,一种感情计划产生或往往产生的结果的有益或有害的性质,决定了它所引起的行为的功过得失,并决定它是否值得报答,还是应该受到处罚。在第一卷,斯密讨论同情心的作用机理问题,重点是解决同情心与合宜性之间的关系问题。在那里,斯密要阐明的一个基本原理是,同情心产生于行为举止的合宜性,而这种行为的合宜性多半与这种行为赖以产生的原因有关,也就是说,斯密是从激起一种激情的原因或者对象的角度来讨论合宜性的。在第二卷,斯密要进行的正是第二类研究,就是从一种行为计划实现和往往实现的结果的角度来探讨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报偿或者受到处罚的感觉是如何产生的。所以,《道德情操论》初版第二卷的标题为:“论功劳和过错;或报答与处罚的对象”。在这一卷中,斯密要讨论的问题主要是,我们是如何产生一种要报偿或者处罚的情感的。什么事,在何种情况下是可以产生报答和报复的不同心理的。

斯密在这一卷中所采用的逻辑结构是相当地严谨。

首先,他在第一篇中讨论了所谓的功劳和过错的感觉。也就是在何种情况下,一种行为成为他人应该报偿的功劳,在何种情况下一种行为又会成为一种过错,从而应该受到报复。这一篇的四章内容,分别讨论功劳和报偿、过错和处罚等地基本概念;第二章则讨论了合宜的感激对象和愤恨对象;第三章讨论那些没有得到受益人许可的功劳和得到旁观者理解的损害他人行为的同情。第四、五章讨论了功过感觉与同情心的内在联系。

斯密的正义论,对于认识市民社会的法理学是有着重要意义的。如果说在整个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正义原理的基本要求就是不要相互侵害,那么这一点在至关重要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更是一个基石性的东西。所以斯密在他关于正义一般原则的论述之后,立即指出不侵害的三个层次,而这三个层次的内容无论如何都是今天一切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制和伦理秩序的核心。当然,这三个层面的权利保护,洛克等人也是早就提出过了的,斯密的独特性在于他完全是借助于他的情感原理和公正的旁观者的视角来对此加以阐发的,在很大的程度上排除了在个人权利问题上的自然主义或者形而上学的残余。斯密的讨论非常贴近日常人的生活世界,他没有玩弄玄奥的术语,没有旁征博引他人的观点和材料,他援引的都是身边的事实或者历史上有名的故事。他从中得出的正义论的整个结论非常平实而又稳妥。笔墨不是很多,但是切中核心。说他在这里不仅为《国富论》提供了学理上的基础,也为自己的整个市民社会理论奠定了基础是一点也不为过的。

他的这个正义论,正如他自己所说,属于交换正义论的系谱。他很清楚,一个没有了仁慈的社会,无非就是不怎么美好和舒适,而如果没有了交换正义,则人类社会就会崩溃。说穿了。商业社会中的正义原理实际上就是维护商业交易秩序的原理,其核心不外乎是确定商品交易的规则,尤其是所有权的规则。《道德情操论》中虽然并没有直接讨论作为商品交换秩序的交换正义的一般规则,但是,只要对他所讨论的一般性交换正义论作简单的引申,是很容易导出商业社会交换正义原理的。斯密一般地讨论了生命全、财产、合约等权利的保护问题,而没有展开讨论商业社会的正义论,例如对于最重要的所有权理论没有讨论,其理由在于斯密要在《道德情操论》中要完成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批评近代自然法学从效用和便利中寻求正义的法理基础的理论,并创立自己的法理学。所以斯密主要关心的和花费最大精力的是如何在同情共感的原理上来构建自己的一般交换正义论。他无暇就这种正义论在各个具体领域的应用展开讨论,而希望在另一本他一直打算出版的法理学著作中专门探讨这个问题。在《道德情操论》初版问世以后,斯密在格拉斯哥大学开设了法学讲座,其讲稿的笔记形成了《法学讲义》,其中确实有他计划要详细展开的有关所有权的理论。

在斯密的理论框架中,始终存在着三个主体,一个行为人,一个行为的承受者和一个观察者。斯密要解剖这三个人之间的这种相互关系中所蕴涵的整个社会化机理。正如科斯后来在他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极力说明的,任何事件都是双方共同制造的。在我看来,斯密的分析始终存在着三个人物,这三个人物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那个旁观者的角色尤为费解。有时斯密是从局外人的角度来定义旁观者,有时则是从任何人自身的良知的角度来定义它,而有时则干脆就是制度或者秩序本身。有时是谈论身边的现实的人,有时则是讨论某种共识性的标准,是人格化的产物,或者是制度化的人格。我认为,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的旁观者本质上是一种理念,一种公正的理念,正如他最后将分析落脚到了正义论一样,这个理念大概就是正义,也就是说旁观者就是正义者,是正义的化身,但是如果仅仅是这样,那么斯密不过是一个柏拉图主义信徒而已,斯密的讨论引人入胜的一点在于,他还有另外一个更重要也更要特色的层面,那就是正义这个理念有不是虚构和完全脱离人类日常生活的,它是一种在人类与生俱来的同情能力的运用中体现出来的,每个人都是正义的化身,因为他都有同情心这种社会正义的杠杆,因为每个现实的不完善的人都在运用同情心原理去参与到对他人行为合宜性和功过感的评价判断,虽然没有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场合都实现合宜性,但是都是对合宜性的逼近。